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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委(宗教局)行政职能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当好市委、市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2、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和民族、宗教政策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研究拟定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3、调查研究全市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等社会事务方面的情况及各种宗教情况,提出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和意见。
4、照国家有关处理民族关系的原则和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监督办理有关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事宜;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5、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状况,参与制定有关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项资金的分配与管理使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扶贫工作;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
6、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乡村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宗教界的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承办全市民族体育运动会等大型民族文化体育活动。
7、协助管理全市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