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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言人:郑辉 |
辽阳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市人民检察院主要任务是领导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一)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任务,部署全市检察工作;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
(五)对全市的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批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依法对重大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七)对县(市)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八)领导各县(市)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九)审查、纠正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错误决定。
(十)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疑人的自首;依法开展刑事赔偿工作;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工作。
(十一)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依法对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现场勘察和检验鉴定并为检察工作提供有关技术服务;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
(十三)调查研究全市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开展检察宣传和法制宣传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十五)协同市有关部门管理和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及相应级别领导干部;协同县(市)区党委管理和考核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及相应级别的领导干部;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工作。
(十六)依法对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制定司法警察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履行司法警察警衔评授、晋升、撤消的审核上报工作。
(十七)制定检察机关干部培育培训计划,组织指导全市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八)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监察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受理对检察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控告和申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十九)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的信息技术工作。
(二十)负责其它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新闻发言人:郑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联络员:冯莹 联系电话:3222543
(编辑:王欢)